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四)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