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