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