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纠纷排查分析预警调处工作制度。

对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应当加强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