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委员会、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