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弘扬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沂蒙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活动,自觉践行沂蒙精神,培育爱国情怀、敬业精神、诚信意识、友善品格,逐步形成全民传承与弘扬沂蒙精神的良好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