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红色文化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鼓励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促进红色旅游与民俗旅游、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