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与保护、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弘扬,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中涉及的文物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