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存与保护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规划主题、保护措施、风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资金预算等内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