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