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伤人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