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伤人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