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