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用血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