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