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工具。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扣留车辆必须开具扣留凭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车辆必须放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