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以及公路两侧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