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挖塘、开垦、采石、烧荒、采矿、采砂、取土,未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森林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填海造地、围堤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