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红树林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补种被砍伐、毁坏株数十倍的红树林树木,没收非法砍伐的红树林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