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