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