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