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