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