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