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