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