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重点督察下列事项: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放线及建(构)筑物外观、色彩、材质等实施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四)文化街区、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城乡规划管理问题。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