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要求及附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