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评估报告;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规划的议案,并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