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