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