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