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