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围绕本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