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