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商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