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