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