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电梯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其他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