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现代通信等技术,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配备远程监控装置的乘客电梯,应当将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传输至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
签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指令后,应当积极配合救援。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