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提供支持。原房屋开发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