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并按规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