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联合办理、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务服务评价考核制度。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能力培训,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过程记录和实时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