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

区域评估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评估结果实行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