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