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第二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