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在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一百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上述期限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