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