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