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