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