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